小孩嬉戏受伤起纷争 双方监护人均须担责
11.10.2014 18:55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李某锋与被告李某本是邻居,两家关系尚好。2013年3月29日下午放学后,原告与被告在一个水池边玩耍,在玩的过程中,被告认为洒在他身上的水是原告所为,故捡起一块片石砸向原告,导致原告左脚严重受伤,流血不止。原告因受伤住院花费两万多元,但是被告父母只支付4000元之后就不再支付医药费用,后双方经村委会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父母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父母赔偿。
嘉禾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李某对于原告的伤情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原告对引发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均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且双方监护人对各自小孩均未尽到监管职责,对本案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法定代理人承担70%的责任,原告法定代理人自负30%的责任。
判决后,承办法官对原被告双方的父母进行了走访,对法院的判决进行了耐心的解释,并希望双方大人能不计前嫌,重归于好。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均认可法院的判决后,并表示愿重修旧好。至此,一场“童年的纷争”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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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014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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