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式废除嫖宿幼女罪 将视同奸淫从重处罚

31.08.2015  11:22

  本报讯(记者 桂田田)昨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废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将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修正案将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脱离强奸罪成为了单行刑法:“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前的审议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中“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刑法修改还进一步完善了反腐败制度。其中规定,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

  “应当强调的是,这种措施不是一个新的刑种,它的对象只是针对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具体执行中的一个特殊的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指出。

  那么,部分已经被判死缓但是尚没有公开资料表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官员,会否受到终身监禁不得减刑的影响?回应北京青年报记者提问时,臧铁伟表示,法律通过以后,对于个案如何适用法律,将由司法机关按照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此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将一律不可免除刑罚。

  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焦点

  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

  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无疑是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关注焦点之一。近年来,在这一问题上,现实与舆论联系紧密。一方面,现实中奸淫幼女的现象多有发生;另一方面,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也不断高涨,自2008年开始,成为历次“两会”的热门议题。2009年被广泛报道的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将此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其后多年间也并未息止。

  引起争议的罪名

  在刑法的诸多罪名中,恐怕再没有一个罪名能像嫖宿幼女罪那样引发如此多的争议。

  将这一罪名加入刑法的时间是1997年。在当年通过的刑法修订案中,加入了第360条第2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刘白驹是最早将废除嫖宿幼女罪带到全国两会的人,2008年,他提出《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他所提出的主要依据是,一方面在法理上,强奸罪中奸淫幼女一条实际上已经包括了嫖宿幼女的情况,按照强奸罪来处理。后来加入嫖宿幼女罪就显得“节外生枝”。另一方面,嫖宿幼女罪将幼女当作“卖淫女”看待,对幼女不利。

  刘白驹向北京青年报记者分析,当时加入这一罪名,很有可能是为了打击嫖客。“因为嫖娼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嫖宿幼女可以算犯罪,所以加入这一罪名,放在社会管理秩序一章,重点是为打击嫖娼、嫖客。”

  量刑的起点与终点

  让这一争论达到顶峰的是2009年的贵州习水案,11名女生被以拍裸照和殴打等手段胁迫卖淫,其中有3名未满14岁。而参与买春的人员中,竟有5名公职人员。在当时,有一位律师辞去委托,表示“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后来的判决是以嫖宿幼女罪定罪,一时舆论沸腾,认为应该以强奸定罪。

  当时,习水县检察院检察长任炳强表示,嫖宿幼女罪其实更为严厉,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而强奸罪的量刑起点仅为3年。

  这也是为嫖宿幼女罪辩护者反复提起过的一项理由:量刑起点高,说明其对于幼女的保护。但有舆论分析指出,关注焦点不在量刑上限,而是在量刑上限的比较上:与最高可判处死刑的强奸罪相比,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罚只是15年加罚金。

  最高法的答复

  对于推动嫖宿幼女罪的废除,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助力颇多。

  面对“嫖宿幼女案”的频密发生,她曾在接受采访时向媒体指出,“1997年到1998年投诉数量的激增,和其后涉案人数的大幅度上升,特别是各地基层干部、公务员、教师甚至法官涉足嫖幼案件的相继发生,很难撇清与刑法360条降低幼女保护力度的关系。”

  数年的坚持,孙晓梅的努力也换来了回应。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孙晓梅的建议进行了答复。最高法认为,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最高法曾明确表示,“我们经研究认为,只有废除嫖宿幼女罪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如今,刑法修正案(九)中将这一条款删除也给了孙晓梅一个“答复”。文/本报记者 张伟

  相关

  “毒驾”为何仍未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提请审议时,曾有多人提出“毒驾”入刑的问题。刑(九)审议过程中,也有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也都提出了这个建议,但“毒驾”仍未入刑。

  对此,臧铁伟回应,从调查研究的情况看,首先,各方面有一个一致的认识,就是对“毒驾”的危害和应当对其进行规范和依法惩治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于什么情况下,通过什么手段规范,是否要入刑,目前还有不同意见。

  “我们国家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就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列入名录的有200多种,这么多品种,吸食哪一种毒品、有什么后果,如何划分吸毒和治疗,这些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起来不容易。”臧铁伟表示。

  此外他指出,目前快速检测的技术手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大家都知道查酒驾,吹一口气就可以了,目前快速检测‘毒驾’的手段还需要发展,目前只有几种常见的毒品可以做到比较快速的检测,大多数还做不到。”

  另外,目前的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资格,可以强制、隔离戒毒,最长可达三年。臧铁伟说,“这些手段还是有法可依的,不会放纵‘毒驾’行为。”

  文/本报记者 桂田田

  亮点

  集资诈骗罪取消死刑

  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

  “医闹”首犯最高可获刑七年

  刑(九)变更两处: 1.将“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罪”变更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2.从原本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提高为“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猥亵罪对象扩大到男性

  刑(九)条款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意味着,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包括了男性。同时规定,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从事该行为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加重处罚;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买卖身份证情节严重可获刑七年

  刑(九)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就是犯罪

  刑(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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