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嫁女”未分征地补偿款 状告村民小组获支持

27.11.2015  12:58
   湖南法院网讯   (温木兰) 作为一名准新娘本是一件开心的事,可是何某却因为准新娘这个身份,未分得组里的征地补偿款,这让她苦恼不已。原来,近几年组里的稻田被国家征收,在2015年2月28日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时,每人每份分配款为18805元,可是组里却未分给何某,理由是何某已经订婚,在当地的习俗里,订婚就相当于出嫁,何某已是“外嫁女”不应该分得征地补偿款。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何某将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组里给付自己的土地征收款18805元。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款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费用,功能在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何某的户籍从其出生时即登记在被告诗礼组,出生后与家庭成员一起依法享有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村民小组所确定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截止时间前、后均依法具有该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何某依法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该村民小组以村小组会议决议在分配方案截止时间前何某已订婚,当地习俗视为出嫁不享有土地补偿款分配权利,侵犯了何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该条决议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悖,依法不予支持。故村民小组应支付何某土地补偿款18805元,故对何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汝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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