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未同居 彩礼当返还

12.06.2016  15:40
   湖南法院网讯   (汪裕林 魏玉平)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白地市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离婚案件。

  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于201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正月十二日在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随后,原、被告各自外出打工,聚少离多,加之被告不善言词,难以沟通和交流,婚后双方至今未共同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由于双方婚后未同居生活,原告应予返还被告彩礼,承办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后,积极进行调解,并对原告耐心释法明理,最后原告同意返还部分彩礼,被告也做出让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给另一方的财物,如果结婚的目的得以实现,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本案中,原、被告虽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二)项规定,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于法有据。因此,原、被告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上并未真正的共同生活,故此种离婚情况下请求返还彩礼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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