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未同居 彩礼当返还
12.06.2016 15:4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于201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正月十二日在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随后,原、被告各自外出打工,聚少离多,加之被告不善言词,难以沟通和交流,婚后双方至今未共同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由于双方婚后未同居生活,原告应予返还被告彩礼,承办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后,积极进行调解,并对原告耐心释法明理,最后原告同意返还部分彩礼,被告也做出让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给另一方的财物,如果结婚的目的得以实现,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本案中,原、被告虽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二)项规定,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于法有据。因此,原、被告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上并未真正的共同生活,故此种离婚情况下请求返还彩礼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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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2016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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