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内与他人生子 丈夫要求离婚索赔
08.12.2015 17:25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曾某、扶某于2013年6月28日登记结婚,次年6月20日生女曾某某。同年7月,在给曾小某治病过程中,曾某发现曾小某非亲生,后经亲子鉴定,排除曾某与曾小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曾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扶某离婚,并要求扶某赔偿其因抚养非亲生女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扶某在与曾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生育子女的行为,对夫妻感情造成巨大伤害,故对曾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曾某与曾小某之间无血缘关系,对曾小某不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曾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女曾小某,提出要求扶某赔偿其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可见其抚养行为违背其真实意思,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一款,“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的规定,扶某应赔偿曾某用于抚养曾小某所开支的合理费用,故对曾某要求合理精神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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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201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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