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

11.02.2015  17:22

近日,娄底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管理,优化选址,改进审批服务,完善配套制度,强化监管。特别是下放审批权限,农村宅基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有效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而且规范收费管理,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意见》强调,农村居民建房应优先原址重建,或充分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存量建设用地、旧宅基地、空闲地、废弃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闲置宅基地面积达到宅基地总面积20%以上的,不得批准新宅基地。城镇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审批单宗、分散的农村宅基地,由政府统一规划安排集中建设住宅。建立指标回购制度和农村宅基地退出制度。要求各地开展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通过政策扶持或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助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自愿腾退宅基地。

意见》明确,各地要建立完善宅基地监管的动态巡查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宅基地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制止非法占地行为。对因居民建房违法用地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娄底市局    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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