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19.01.2016  18:35


 



娄底市商务粮食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一、项目概述



1、办理单位:娄底市商务粮食局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无收费



6、窗口电话:0738-8585223



7、投诉电话:0738-12342



二、法律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三、申请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3、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四、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银行资信证明



4、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5、公司章程和经营管理制度



6、对外劳务人数证明、劳务协议、劳务人员名单、《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劳务人员护照号



7、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



8、填写完整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材料



五、办理程序



第一步 受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粮食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通知书,并移交行政审批科。



第二步 审查



(一)初审



行政审批科初审人员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交行政审批科负责人签出初审意见,由初审人员交局分管对外经济合作的负责人复审。



(二)复审



局分管对外经济合作的负责人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第三步 决定



局主管领导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第四步 办结告知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根据审定意见制作相关文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