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的试行办法

29.11.2017  18:36
  

近日,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印发《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的试行办法》,要求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重点,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市人民政府提交的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实效。

该试行办法规定,满意度测评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实行“双报告”制度,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时,市审计局局长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到会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被审计查出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本单位整改情况的报告。有关报告部门对整改情况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虚构整改情况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格追责问责。

满意度测评从四个方面进行,其中整改态度占10分,包括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意见落实占10分,包括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采纳审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等;制度建设占10分,包括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杜绝屡审屡犯问题发生的办法措施等;具体问题整改占70分,要求将具体问题整改与审计工作报告列出的问题一一对应,结合市审计局提供的问题整改清单,综合考虑整改到位程度、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分析、明确再次整改到位的措施和期限、落实责任追究等因素进行评分。测评采用百分制计算,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满意;平均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为基本满意,平均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满意。测评结果在全体会议上当场公布。

强化测评结果运用。测评结果为满意或基本满意,但问题整改没有完全到位的,由市审计局跟踪督办,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跟踪监督。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责成市人民政府及被审计单位继续整改,在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由被审计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并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质询或启动特定问题调查。测评结果报送市委,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供稿:周波    审批:雷玖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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