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发妻子诉丈夫不给生活费 法院判丈夫每月付500元
06.06.2016 21:15
本文来源: 湖南红网
原告曾某与被告赵某己结婚40余年,生有一男两女,子女均已成家。子女成家及被告退休后,原告就回娘家娄底市双峰县居住,被告则在深圳大女儿家居住,两人分开居住至今有7年之久。原告曾某没有工作,也没有退休费,靠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生活。曾某表示,结婚多年以来,她尽心尽力地照顾丈夫和家庭,现年老体弱,生活十分困难。被告赵某系某公司退休职工,每月有2000多元的退休工资。现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拒绝给付任何家用,故请求判令其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现原告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被告有退休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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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2016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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