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子执意离婚 郴州男子恼羞成怒用刀砍妻子及岳母

20.06.2016  04:55

  郴州新闻网6月17日讯 因妻子执意要离婚而恼羞成怒,遂用杀猪尖刀砍向妻子及岳母身体的要害处。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因夫妻离婚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郑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15 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因妻子曾某与其离婚怀恨在心,便骑摩托车到嘉禾县珠泉镇龙泉村岳母王某家找曾某商谈。因曾某执意离婚,被告人便用事先准备好的杀猪尖刀砍杀曾某。曾某受伤后逃出家外,被告人则继续追砍。追上曾某后,郑某用刀砍和捅曾某,导致曾某头部、胸腹部等多处部位被砍伤和捅伤。其岳母王某在阻拦被告人行凶的过程中也被砍伤左腹部,左小指被砍断。村民闻声而来,将被告人制服并报警。经鉴定,被害人曾某因砍伤导致脾切除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王某左小指近节指间关节处离断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在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曾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系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实施犯罪时,主观犯罪意识强烈,客观上造成两被害人一重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由于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郑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