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结婚十余年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13.05.2016  18:12
   湖南法院网讯   (李剑平)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但是广大的农村地区,近亲结婚的现象并不鲜见。5月12日,永兴县人民法院马田墟法庭审结了一起无效婚姻案件,当庭判决一对表兄妹的婚姻无效。

  原告江某的母亲与被告何某的母亲系同母异父的姊妹,江、何二人系表兄妹关系。2003年初,两人奉父母之命组建家庭,2004年3月生育一个女儿,两个月后,双方隐瞒是表亲的身份,在永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二人无感情基础,渐渐疏远,并开始长期分居。2016年4月,何某为了与新结识的对象登记结婚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其与表妹的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明文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该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遂做出了该段婚姻无效的判决。 来源:永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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