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怀孕期间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2.11.2015  12:48
   湖南法院网讯   (伍三杰) 潘某(男)与刘某(女)于2014年农历正月期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即登记结婚。后刘某怀孕,期间,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多次争吵,潘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刘某离婚。后法院驳回了潘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潘某起诉离婚时,刘某已经怀孕,潘某起诉离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对离婚诉权的限制性规定,因此法院最终驳回潘某的起诉。

  此外,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除了怀孕之外,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亦不得提出离婚,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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