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欲吃“霸王餐” 店主无奈“报官”

25.03.2015  20:37
  湖南法院网讯 俗话说,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但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却连欠下的吃饭钱也想赖账。近日,新田县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原告何某诉被告黄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限被告黄某一次性给付原告何某餐费人民币3094元。

  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黄某在原告何某的餐馆请客用餐4次,共计餐费人民币3094元。每次用餐被告均在菜单上签名确认。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餐费,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付。见被告想要赖账,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如数给付餐费。诉讼过程中,被告黄某未应诉答辩,亦未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该案中,被告黄某在原告何某的餐馆用餐4次,共欠餐费人民币3094元的事实,有被告签字确认的4张《点菜单》可以证实,故,原、被告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明确,合法有效。鉴于双方未约定餐费给付期限,因此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给付,但应当给予被告一定的宽限期。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诚实守信是做人之根本,生意场上尤其讲求诚信。只有讲诚信,一个企业、一个商店或者一个人才能赢得信誉;只有把诚信作为处事原则,才能不为贪图一己之利而损害他人正当利益。人一旦丧失诚信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或者道德谴责。 来源:新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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