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偷父钱虽不诉 检察官提醒切莫心存侥幸心理

02.12.2016  01:34
  

  女子为还赌债,将“第三只手”伸向自己的父亲,半夜偷钱上演“贼喊捉贼”戏码,不料半天不到,便被识破。亲情当前,父亲选择原谅,桑植县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郑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2015年12月22日凌晨,约莫一两点,睡梦中的郑大海(化名)与儿子郑小海(化名)被一阵女性大喊的“捉强盗、捉强盗”声惊醒,俩人怔了一会儿,听清声音的来源就在自家二楼,突然意识到,家里遭贼了。待到父子两慌忙赶到二楼时,看见用来藏钱的黄豆口袋倾倒在楼梯间,旁边还散落着几张百元大钞,似乎受到惊吓的女儿正指着窗外说:“小偷……小偷……我看见小偷从这儿跑了!”郑小海一听姐姐的描述,迅速出门循迹追去,无奈夜深,小偷早已溜之大吉,郑小海悻悻地回到家中,得知父亲藏在黄豆袋里的一万多元钱都被偷走,赶紧报了警。

  第二天中午,民警当着郑小海的面,在他姐姐的摩托车座位下面的储物箱内,查获了丢失的现金。

  原来,郑某因为丈夫常年在外打工,没人帮忙带小孩,于是住回了娘家,这一住,已有十余年。由于平日里没有正当经济来源,又喜好打牌,渐渐在外有了不少“赌债”,为偿还欠款,郑某打起了父亲“私房钱”的主意,2015年12月22日凌晨,郑某趁着父亲、弟弟熟睡之际,将郑大海藏在家中二楼一装有黄豆的口袋中的现金人民币12900元偷走,并大声喊“捉强盗”,上演了现实版“贼喊捉贼”戏码。

  2016年1月18日,桑植县检察院受理了这起盗窃案,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注意到,郑某虽然将“第三只手”伸向了其父亲,但鉴于被害人郑大海已经谅解了郑某,为了保护亲情、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但是“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仍然不会逃过法律的制裁。所以,切记请勿心存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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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曹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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