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一七旬父亲因女儿游手好闲要登报断绝父女关系

20.09.2016  20:38

  原标题: 株洲一七旬父亲要登报断绝父女关系

   “我想刊登一份断绝父女关系声明,我对女儿没有丝毫的爱了,只有沉重的债务和对未来的担忧。”昨日,家住荷塘区的刘先生找到晚报记者,表示想与女儿断绝父女关系。

  老人欲登报断绝与女儿关系

  刘先生今年70岁,年幼时,被火车轧断右腿。虽身体残疾,但通过自身努力,打拼出一番事业,并养育一儿一女。“女儿结了婚,又离了,现在整天无所事事。”刘先生说,平日对女儿教育也不少,无论如何说教,她都当耳旁风。

  去年上半年,女儿开始炒股,大部分的资金都是向别人借的。结果,行情不好,亏了上百万。面对上门讨债的债主,今年4月至今,刘先生陆续拿钱还债,甚至抵押了房子替女儿还债,共偿还了近180万。

  原以为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但女儿似乎无所谓,整天不想办法去挣钱,手里没有钱用了,就问家里要。“我就当没有这个女儿了,坚决要和她断绝父女关系,以后见到就当是陌生人。”刘先生气愤地说。

  随后,记者联系了刘先生的女儿,她表示,知道父亲想与她脱离父女关系,“确实亏欠这个家,我也同意”。

  律师:

  那么,刘先生和女儿能够真正从法律意义上断绝父女关系吗?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聂炜律师。

  聂炜介绍,子女成年之后,与父母监护关系消灭,其人身和财产权利独立。子女应当尊重和保护父母人格权和财产权,如果同住子女存在恶意侵害父母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且房产等财产权属于父母独立所有,父母可以要求排除妨害、限期搬离;如果房产等财产权属于家庭共有,则可以分家析产、与子女隔离,以保障生活的安宁。

  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法定的具有义务性质的人身关系,也是一种自然的血缘关系,是不能以法律手段解除或者断绝的。针对刘先生的情况,聂炜建议,可到相关部门进行财产公证,避免与女儿产生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