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某公司奇葩规定 员工用餐超时欲解除劳动合同

24.08.2016  18:34

 原标题: 常德某公司奇葩规定 员工用餐超时欲解除劳动合同

  据常德晚报报道(记者 曾玲 通讯员 李章斌)“公司规定劳动者用餐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我因用餐超时‘严重违纪’,难道因为这个就能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吗?”昨日,常德市民龚先生致电新闻热线18973610736,表达了自己的困惑。

  3年前,大学刚毕业的龚先生应聘到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13年7月至2016年7月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龚先生每天工作时间10个小时,午餐由公司免费提供,月工资2200元。不过公司明文规定,当班职工只能在本公司职工食堂统一用餐,每次用餐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连续违反5次或一年内累计违反15次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龚先生告诉记者,自己用餐超时是因为生活习惯所致并非故意,没想到公司竟以这个理由要和他解决劳动合同。他曾就此事找公司负责人理论,但负责人称,吃饭不超过15分钟的规定是经过全体职工大会讨论的,并写进员工手册发放到每个职工手中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合乎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经过民主程序并向职工公示吃饭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决定,是否能作为劳动者用餐超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内容不违法,制定程序合法以及向职工履行了告知或公示义务,就可以作为管理和约束职工的依据,如果职工违反了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就应当受到惩罚。而龚先生所在公司制定的有关吃饭时间的规定并不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抵触,在制定过程中也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并以员工手册的形式向职工进行了告知。从表面上看,该公司依据此规定对龚先生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似乎并无不妥。但仔细分析后就能发现,该公司的处理决定不妥当。首先是用餐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规定不合情理,吃饭、来回食堂和排队仅15分钟,对一般人而言可谓苛刻。为不违反此规定,职工必然会长期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状态,这样肯定会损害身心健康。其次是累计5次违反吃饭时间规定就视为“严重违纪”的量化标准不合理。龚先生因生活习惯的原因违反该公司吃饭时间规定并无主观故意,也未对其工作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更未造成经济损失,所以不应当认定龚先生的行为属“严重违纪”。

  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调解说服,双方达成和解,化解了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