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被撞残 按城镇标准获赔偿

04.05.2015  19:20
  湖南法院网讯  失地农民遭遇交通事故,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确认失地农民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2日,沈某驾驶小型轿车沿省道S2015线由南往北行驶至津市市新洲镇华都宾馆门前路段时,将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杜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杜梅秀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沈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杜某不负责任。经鉴定,杜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七级伤残。

  杜某现年51周岁,系津市市某镇某社区村民,农业户口。2011年因津市工业园建设需要,该社区全部土地被政府征用用于工业园建设,杜某成为失地农民,自此以打工维持生活直至本案事故发生。

  沈某驾驶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杜某受伤后,向沈某、保险公司追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保险公司拒绝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杜某向津市法院新洲法庭起诉,要求沈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5万余元。

  津市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残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杜某因交通事故致残所产生的赔偿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杜某虽系农村户籍,但其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土地已被全部征收,属失地农民,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证据充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对杜某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予以支持。 来源:津市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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