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加强2016年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加工贸易)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7.09.2016  23:08


湘财外[2016]40号



 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l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l6]2l2号)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相关要求,为规范使用我省2016年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加工贸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该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用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建设加工贸易产业承接地,促进加工贸易稳增长、调结构,降低综合成本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着重引导、公平公正、规范有效、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支持方向



(一)支持加工贸易项目引进,促进产业发展。根据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生产规模、产值、就业人数等情况,对新引进项目的物流、搬迁、厂房、利息支出、人才培训等费用给予支持。



(二)支持现有加工贸易企业扩产升级,延伸产业链。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及增长比例、新增投资、提高产品附加值等情况,对其生产线改造、厂房租赁、产品研发创新、利息支出、物流、人才培训等费用给予适当支持。



(三)支持开展加工贸易招商对接活动。根据加工贸易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市州、综保区、国家级园区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招商引资、项目对接推介相关费用给予适当支持。   



三、支持标准



(一)根据加工贸易企业年度产值、新增投资、生产规模等业绩增长情况给予最高400万元的技改研发支持。



(二)给予加工贸易企业物流、搬迁费支持,按照已发生费用不超过50%的比例补贴,单个企业最高可达200万元。



(三)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新建和租赁厂房,按15元/平方米补贴,每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四)当年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新录入员工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支持,每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五)对经省商务厅、财政厅联合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竞争力的高成长性大型骨干加工贸易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定向支持,单个企业累计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六)对各单位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工贸易规模实现增长的市州县、综保区、园区,对其开展针对性措施招商引资、项目对接推介会相关费用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可达100万元。



(七)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央或省级其他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支持。



四、审核程序



(一)省商务厅根据2016年加工贸易工作重点及目标任务、各市州县项目库情况等,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拨付资金。



(二)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收到省财政下拨资金后,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所属企业资金申报及审核等工作,并做好加工贸易项目库建设、绩效目标编制以及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申请加工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l、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4、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5、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三)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行业专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根据公示结果提出资金支持建议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四)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省财政下拨资金后,可预拨30%的资金至项目单位,后续资金按进度拨付,对未使用资金省财政将按照相关规定收回或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五、绩效管理



(一)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对加工贸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加工贸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三)获得加工贸易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四)加工贸易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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