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一对准新婚夫妻还没领证就分手 为争彩礼上法院
08.09.2016 21:10
本文来源: 长沙新闻网
原标题: 湘潭准新婚夫妻还没领证就分手 为争彩礼上法院
湘潭在线9月8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李涛 通讯员 胡康宁)湘潭县男子刘某为订婚、办酒席花费20余万元,却与准新娘还没扯证就分手了,这些钱还要得回吗?9月7日,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经湘潭县法院判决,女子唐某及其父母须返还刘某彩礼现金15.28万元。
2012年6月,刘某经人介绍与唐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9月,两人订立婚约,刘某为此支付订婚礼金1万元、唐某的父母礼金2000元,及其他人情红包2800元。
今年1月,经双方与媒人一起商量后,刘某付给唐某结婚彩礼金12.88万元、唐某的父母礼金共1.2万元,其他人情红包1.32万元。这些礼金都由唐某的母亲代表女方接收。
一个月后,刘某按习俗举办结婚酒席,唐某家随后操办了回门宴。之后,唐某到刘某家生活数天,双方未同居。再后来,唐某回娘家住,两人还没办理结婚登记。
期间,刘某买了金戒指、项链、耳环等送给唐某,花费共计约2万元。唐某的嫁妆主要是一些生活用品。
然而事与愿违,刘某与唐某最终因故未能登记结婚。整个婚恋过程中,唐某及其父母收了刘某彩礼现金共计15.28万元。
根据有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刘某所给付的彩礼,实际由唐某母亲接收并支配,依据家事代理原则,唐某及父母均负有返还彩礼的民事责任。”办案法官说。
法院审理认为,婚恋中刘某自愿给付的其他人情红包礼金,不属于彩礼范围,刘某为唐某购买金器花费约2万元,因唐某也有嫁妆财产赠予,可两相折抵,刘某请求返还其他人情红包礼金及购买金器的费用,不予支持;双方自愿操办婚礼酒席均有支出费用,应各自承担,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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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2016 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