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心法院审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24.07.2015  18:30
  湖南法院网讯  7月22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审判长为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马贤兴。湖南经视在内的5家电视媒体采访报道了此案庭审情况。

  具有中专学历的被告人王某有毒品犯罪前科,2007年6月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珠 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3月5日减刑释放。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再次贩卖毒品。2015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2015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路某酒吧,以32元/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5元/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价格从“东哥”处购进毒品,随后分别以35元/粒、50元/克的价格销售给吸毒人员杨某,从中非法牟利。2015年4月22日,公安机关抓获杨某时从其房间查获白色晶体53.64克、红色药丸110.17克,均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被告人家属、高校学生及部分群众共40多人参加了旁听。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程序,审判长马贤兴与合议庭成员进行合议后,当庭宣判了此案。

  该案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是国家禁止贩卖的毒品而予以非法贩卖,且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王某以犯贩卖毒品罪名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据悉,2015年以来,天心区法院组织开展“司法改革与心态建设”主题年活动和“六有、三正”主题竞赛活动,认真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要求,要求包括院领导在内的法官办好案,多办案。截至目前,该院7名党组成员及2名专职审委会委员均开庭依法审理案件。此举得到了广大干警和社会公众的一致好评,认为院领导亲自办案,是法官的回归,是顺应司法改革要求的务实之举。 来源: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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