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掉“馅饼” 不吃才是福

23.03.2016  12:42
   湖南法院网讯   (艾艳萍) 上班时拾得他人写有密码的银行储蓄卡一张,暗自窃喜,以为自己发了笔小财,没想到带给自己的却是牢狱之灾。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刘某是桃源县漳江镇某超市的收银员,某日上班时,无意中拾得顾客佘某遗失在收银台上的一张银行卡,该卡背面写有6位数字,刘某猜想是银行密码,便不动声色地将该卡收在身上。当日22时许,刘某下班后,独自来到附近某银行,将银行卡插入ATM机,试出卡背面6位数即为该卡密码,随后刘某分8次取款共计人民币19300元,并将其据为己有。佘某发现自己银行卡丢失且卡内资金减少,马上报警,警方随即通过监控找到了刘某,刘某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银行卡后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律和司法解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防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形,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应及时交至认领中心或者派出所,而不能认为自己拾得的东西就归自己所有,用银行卡在银行柜台机上套取现金,将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来源:桃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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