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大庆首部"电梯安全法" 电梯使用单位是第一责任人

25.11.2015  12:45

  原标题:《大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明晰各方权责保障市民乘梯安全

  电梯使用单位是第一责任人

  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最少罚款2万元;建立监察制度,发布问题企业“黑名单”

  大庆网讯(记者 周晶)大庆现有在册电梯上万台,并且每年以近20%的速度快速增长,这些行驶在轨道上的“列车”,关系着每一位乘客的生命安全,能否管好意义重大。日前,市政府九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大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11月24日,市质监局召开《大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宣贯会,对这一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解读宣传。

  据了解,该《办法》是全省首部电梯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市质监局党组成员、调研员韩忠告诉记者,该办法比照现行的法规实现了八个突破。包括,明晰了安全各方权责,依法明确市、县(区)电梯安全监察机构监管职能,细化了建设、城管、采购中心等政府部门电梯安全管理相关责任,规定了电梯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职责;确定了电梯使用单位为第一责任人,比如,住宅小区内的电梯,使用单位是物业,即是第一责任人,商场内电梯,商场是第一责任人;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投保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应用物联网等管理手段;细化住宅小区管理要求;推行采购招标;加强监管15年以上电梯;制定使用、维护、保养单位的监察通报制度等。

  “明确了电梯安全管理的各方权责,尤其是确定了使用单位是第一责任人,这样能更好地避免了互相推诿、不作为等情况的发生。更重要的是,引起各方重视,各负其责,履职尽责,电梯安全才更有保证。”韩忠说。

  韩忠介绍说,使用单位能否管护好电梯,是电梯安全管理中十分关键的一环。因此,《办法》中对使用单位提出了十二项要求,比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其中,对于未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使用单位,查实后,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各方责任后,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怎么办?对此,韩忠表示,我市将建立监察通报制度,不定期公布“黑名单”,让不作为的单位“亮亮相”。“黑名单”主要有三个,一是物业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要公开通报;二是维保单位,虚假维保、推脱维保、对安全不负责任的要通报;三是生产厂家,生产的电梯质差价低的,也要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形成电梯安全监管的高压态势。

  韩忠表示,《大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将使大庆电梯管理更加规范,有助于大庆电梯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更好地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市民乘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