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大学生葬身车祸 死亡赔偿标准惹争议

13.02.2015  11:15
  湖南法院网讯 谭某某系某高校的在校大学生。2014年暑假期间,谭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带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某临武县花塘乡敬老院路段时,跨越道路中心虚黄线行驶,与对向由夏某某超速驾驶的重型货车会车相撞,造成谭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某与夏某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谭某某的父母多次找夏某某及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故诉至临武县人民法院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6 113元。

  在审理过程中,谭某某的父母主张对谭某某的死亡赔偿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理由是谭某某是某高校的在读大学生,其生活、消费均在城市。而夏某某与保险公司则认为对谭某某的死亡赔偿标准应适用农村标准,理由是谭某某是学生,是农村户口,其在学校的生活费用靠父母,现在国家政策对大学生不包分配,而且谭某某读的是技校,可能毕业后在农村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某作为在校大学生,虽然其仍系农村户口,未将户口迁入学校,但谭某某已经稳定的在城市学习生活,其主要生活、消费均已发生在城市,故谭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故对谭某某父母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谭某某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夏某某及保险公司要求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辩驳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夏某某及保险公司共赔偿304713.25元。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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