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盗刷他人银行卡被判刑

27.04.2016  17:14
   湖南法院网讯   (李升) “只要有他人的名字、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密码就可以盗刷他人储蓄卡里面的钱”,一个年仅十八岁的在校大学生李某在互联网看到这则信息后便心生贪恋以身试法,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近日,嘉禾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而盗窃他人财物的案件。

  2014年4月底,籍贯为嘉禾珠泉镇的李某在上学期间通过加入互联网QQ群看到网名叫“锐爸”的人在群里发广告称,某银行的系统有漏洞,只要有他人的名字、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密码就可以盗刷他人储蓄卡里面的钱,半个小时到账,五五分账。为利冲昏头脑的李某看到有钱可赚,便将该广告内容复制以后以自己的QQ号码在群里发广告。2014年5月初,网名为“哥哥疯了”的谭某通过QQ与李某约定,由其向李某提供某银行卡信息,李某再将银行卡信息提供给“锐爸”,所获赃款共同分成。2014年5月4日至5月5日,谭某通过QQ聊天的方式,陆续向李某提供银行卡信息,李某将谭某提供的信息再提供给 “锐爸”盗刷,其中提供的信息中有7名持卡人的银行卡被盗刷成功。合计盗刷金额32700元,随后三人按约定分成。 2014年6月7日,被告人李某将非法获取的被害人匡某的银行卡信息非法提供给“锐爸”盗刷,“锐爸”在盗刷成功后将19980元汇入李某的银行卡账户内,由谭某和李某共同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从谭某处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后提供给“锐爸”,再由“锐爸”利用其掌握的“黑客技术”盗刷他人信用卡人民币数额较大,李某等三人在主观上均有盗窃的故意,且约定了盗刷金额的分配比例,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自动取款、刷卡消费等方便快捷的用卡方式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但是银行卡犯罪也如影随形,银行卡持卡人对自己的信息要注意保密,不能掉以轻心,在使用信用卡时一定要注意安全、保密,防止个人信息外泄,不要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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