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伪造公司、企业印章被判刑

29.02.2016  12:19
   湖南法院网讯   (谢洁) 熊某某系在校大学生,看着身边的同学出手阔绰,而自己为了生活费都要一分钱掰成二分钱用,便盟生学习赚钱的念头。于是,被告人熊某一边念书,一便学习经商。为了经商便利,伪造某某公司、某某企业的印章。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被告人熊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某为了便于经商,获取非法利润,于2014年5月至7月份,在衡阳、长沙等地路边摊贩处私刻某公司印章、某某公司合同专用章等印章,并利用伪造的印章从事柴油买卖生意,销售柴油300余吨,非法获利2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玉无视国家法律,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为了便于经商非法获取利益,伪造上述单位的印章,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其行为具备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案发后和庭审中,被告人熊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动机和犯罪事实,并且当庭自愿认罪并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玉在此次犯罪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对其判处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熊玉适用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最后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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