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东绿色明珠”大围山 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条例出台

24.02.2017  22:35

 

  (大围山风景。资料图,由星辰影像提供)

   星辰在线2月24日讯(星辰全媒体记者 岳珊) 素有“湘东绿色明珠”美誉的大围山即将拥有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条例。2月24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长沙市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该条例将在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再公布实施。

   【适用范围】

  这些区域都在保护范围内

  根据《条例》规定,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及其相关利用管理活动均适用。《条例》所称的大围山区域,是指以浏阳市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为中心,包括浏阳市大围山镇、达浒镇、张坊镇、小河乡在内的行政区域。

  《条例》所称生态资源,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生态价值的自然物质和自然能量的综合,包括森林、山岭、溪流、湿地、地质遗迹、野生动植物等。所称的人文资源,是指人类社会所创造的、具有特定历史意义与价值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综合,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宗教活动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保护措施】

  科研教学活动不能“任性”

  《条例》中明确了大围山区域范围内的森林、地质遗迹、草场草甸、湿地,特别是大围山区域高山杜鹃、七星岭湖洋梯田、生物多样性等特色生态资源以及湖南省苏维埃政府旧址王首道故居、李白故居等人文资源的保护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想要去大围山从事各类科研、教学活动的机构,今后不能“任性”了。

  《条例》明确在大围山国家地质公园、象形山等地质遗迹保护范围内采集动植物、化石等标本或者从事科研、教学活动的,应当提出活动方案,并征求大围山区域管理机构的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开展相关活动。

   【利用管理】

  防火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明确大围山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同时,提出了在大围山范围内禁止的十二种行为。

  其中更是明确禁止在浏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森林防火期、防火区内吸烟、野炊、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和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

   【法律责任】

  随地堆放垃圾将收“罚单”

  《条例》不仅明确了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也对管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其中,违反《条例》相关规定,随地堆放、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由大围山区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大围山区域内涉及国家、省批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事项的,还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