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油厂电机 男子获刑九个月

11.11.2015  15:44
   湖南法院网讯   (黄应文)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4月1日至同年4月14日间,被告人叶某先后三次在本市武陵区芦荻山乡新坡桥油厂盗窃废旧电机12台,共计价值人民币360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4月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叶某邀集同案人叶某文(另案处理)实施盗窃,随后叶某和叶某文窜至本市武陵区芦荻山乡新坡桥油厂车间内,利用车间里现有的木棒和皮带将电机捆好,分6次将6个废旧电机抬出油厂。得手后,叶某和叶某文将6台电机销赃得人民币1270元,叶某分得赃款600元并予挥霍。经鉴定,被盗的6台电机价值人民币1290元。

  2、2013年4月3日上午,被告人叶某邀集同案人覃某(已判刑)实施盗窃,随后叶某和覃某窜至芦荻山乡新坡桥油厂车间内,采用同样的方式分4次抬出4台电机。得手后,叶某和覃某将4台电机销赃得人民币2260元,叶某分得赃款1260元并予挥霍。经鉴定,叶某和覃某所盗4台电机价值人民币2310元。

  3、2013年4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叶某独自窜至本市武陵区芦荻山乡新坡桥油厂车间内,采用同样的方式分2次抬出2台电机,销赃得款70元并予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叶某所参与的前两起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叶某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两次,又再犯盗窃罪,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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