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报声明下属“擅自”行事 被判侵犯名誉权
13.05.2016 13:4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曹某诉称其是某自然保护区的工作人员,与同事一起对某公司申报的6块林地进行现场核实,实地核实后,向被告邹某进行汇报,邹某没有异议,并在6份《林权证登记表》上签字,2天后,邹某吩咐曹某暂时不发登记表,事情一直被搁置。曹某多次催促邹某无果后,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局分管领导交代将登记表分发给了林权证申请方。邹某得知此事后,在某日报上刊登公告,指责曹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林权证登记表》分发。曹某认为邹某明知已在登记表上签字情况下,宣称未经其本人同意,对曹某进行攻击,其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名誉权,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邹某在某日报相应版面向曹某赔礼道歉。
被告邹某辩称,其刊登公告,是依法履职的行为,且在刊登的公告中没有对曹某进行攻击,没有侵害曹某的名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在某日报上刊登的公告中使用 “擅自”一词对曹某发放《林权证登记表》一事进行评价,“擅自”的意思是“对不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以内的事情自作主张”,或者是“超越权限自作主张”的意思。在公务中,每个人均应严格按照职责办事,方能营造有序、和谐的公务活动氛围。所以,公务活动严禁超越职权。超越职权办事的人,不仅应受到纪律的制裁,其人格也将受到他人的质疑,社会评价得到贬损,因此,人们普遍忌讳“擅自”行事。邹某在公告中,使用“擅自”一词评价曹某处理公务的行为,容易使社会公众形成曹某行事专断、不民主的人格评价,故“擅自”一词确实降低了社会公众对曹某的人格评价,构成对曹某人格的贬损。邹某辩称其刊登公告是公务行为,但其采用登报发表声明的方式处理其与曹某的工作分歧,非法定的公务程序,不能因此而免除其侵权责任。据此判决邹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某日报上刊登公告,向曹某赔礼道歉。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13.05.2016 13:42
周伟率队到部分省直单位、省属高校、市县审计机关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专项调研
一线走访摸实情 问计基层思对策
--审计厅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