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标杆社、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及申报工作的通知

12.10.2015  16:18

湘供合函[2015]121号

各市州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中发[2015]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和《县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相关工作的落实,有力推动基层组织规范发展,省社决定开展2015年全省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及申报工作,并对“基层社标杆社”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为农服务为宗旨,“改造自我、服务农民”为主线,密切与农民利益为核心,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强化基层组织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加大基层组织建设力度,坚持提质和扩面相结合,在不断提高基层组织覆盖率的同时,加快建设一批经济实力强、体制机制活、服务水平高的基层社、农民合作社,示范带动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基层组织进一步快速发展。到2020年,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二、创建标准

    (一)基层社标杆社

    1、机构独立完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原有基层社、改造或新建的基层社。

    2、制度健全规范。建立规范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3、带动能力强。至少创办或领办2个以上(含2个)农民合作社,带动若干村级综合服务社。

    4、服务功能丰富。基层社应结合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积极开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等。

    5、群众性特征明显。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组建综合性农民合作社或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

      6、股权结构多元。基层社标杆社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股权构成以农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社会资本为主体,按PPP模式运作。中央、省级财政扶持资金要求地方(财政、供销社)按1:1配套。配套支持方式可采取股权、资产、资金等方式。

    7、标识使用规范。办公和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1、基本要求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满两年以上;

    (2)入社农户300户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3)年实现销售总额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万元以上;

    (4)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5)已被认定为全国总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不再参加评选。

    2、规范化管理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制订了章程,建立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4)按照章程规定或农民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农民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

    (5)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农民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6)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

    (7)在农民合作社办公场所、生产基地、经营服务场所以及合作社产品包装上,正确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3、标准化生产

    (1)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合作社,拥有标准化生产基地不低于500亩;

    (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5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80%;

    (3)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4、品牌化经营

    (1)农民合作社拥有独立注册商标,或与其他专业合作社联合、依托龙头企业注册商标;

    (2)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至少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之一。

    5、市场化对接

    (1)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2)农民合作社产品进入超市、批发市场销售,或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对接。

    三、具体工作

    (一)指标分配

    2015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创建“基层社标杆社”36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50家。指标分配详见附件1。

    (二)财政资金分配安排

    湖南省财政厅根据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意见,将基层组织建设项目由2014年度的“网点建设”转为2015年度的“基层社标杆社”建设,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各市州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标杆社”指标按照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单个项目资金为15万元。湘潭、益阳、张家界、长沙供销合作社分别增加资金5万元(详见附件1)。

    (三)申报程序

各市州供销合作社要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和分配指标进行申报。申报的基层社标杆社填写“基层社标杆社申报表”(见附件2)。申报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填写“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3)。

    申报资料请于10月20日前发送到合作指导处邮箱。

    (四)审核确认。 各市州供销合作社组织对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进行申报、审批,报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审核备案,发文确认。

    (五)项目资金对接工作。 各市州供销社接省社审核确认通知后及时与市州财政局联系,做好项目资金拨付的对接工作。

    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已列入省政府对供销社绩效考核。如全国总社开展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省社将择优推荐。请各市州供销社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工作。

    联系人:刘翔

    联系电话:0731-84403255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2015年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指标分配表

    2、2015年度“基层社标杆社”申报表

    3、2015年度“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