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法律适用进行修改的通知

21.03.2016  19:01
  HNPR_2016_07002

 

 

 

 

 

湖南省公安厅文件

 

湘公发[2016]11号

 
 

 

 

湖南省公安厅

关于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

及法律适用进行修改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

为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公发[2015]56号)中部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法律适用作如下修改:

一、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第十五条的违法行为名称修改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

二、将《基准》第十六条的违法行为名称修改为“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三、将《基准》第三十一条的违法行为名称修改为“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

四、将《基准》第五十六条的违法行为名称修改为“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行为”。

五、将《基准》第六十八条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中的第(3)项修改为“损毁国家保护的一般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除外)的”。

六、将《基准》第七十八条的违法行为名称修改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

七、将《基准》第八十二条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中的第(1)项修改为“为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金额一万元以上的赌博提供条件的”。

八、将《基准》第八十七条的违法行为名称修改为“伪造或变造人民币的行为”。根据具体的违法情形,其行为名称分别适用“伪造人民币的行为”或者“变造人民币的行为”。

九、将《基准》第一百条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的处罚基准修改为“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十、将《基准》第一百零七条的违法行为名称修改为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十一、将《基准》第一百一十条的违法行为名称修改为“公路客运车辆违规载货的行为”。

十二、将《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违法行为名称修改为“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的行为”。

十三、将《基准》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违法行为名称修改为“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

十四、将《基准》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违法行为名称修改为“补领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适用法律依据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十五、将《基准》第一百二十条的违法行为名称修改为 “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的行为”, 适用法律依据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十六、将《基准》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违法行为名称修改为“骗取护照的行为”。

十七、将《基准》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违法行为名称修改为“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行为”。

十八、将《基准》一百七十六条的违法行为名称修改为“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行为”。

十九、将《基准》一百九十六条的违法行为名称修改为“未采取计算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行为”。

二十、将《基准》二百零四条的违法行为名称修改为“提供毒品的行为”。

二十一、将《基准》二百一十三条的违法行为名称修改为“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十二、将《基准》二百一十四条的违法行为名称修改为“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行为”。

二十三、将《基准》二百一十五条的违法行为名称修改为“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二十四、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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