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数据核查工作的通知(湘居民社险函〔2016〕8号)

05.04.2016  21:58

  湘居民社险函〔2016〕8号

  各市州、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目前,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业务数据质量整体较高且向好发展,但也存在行政区划信息调整不及时,少数参保人员数据信息不准确,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和卡管系统、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少量数据信息不匹配,极少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未到位,暂停待遇人数居高不下,疑似死亡人员数据信息未全部核实,多发放城乡居保待遇或重复享受城乡居保、职保待遇时有发生,终止退款等应办理终结的业务未终结等问题。根据人社部社保中心《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数据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7号)以及城乡居保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本质要求,为进一步从源头上提高城乡居保数据质量,夯实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基础,省中心决定,从2016年开始开展全省城乡居保经办业务数据内部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增行政区划和参保人员(含转入人员)必须在确保其数据信息项目齐备、数据内容准确后,方可录入全省统一的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并按政策规定和经办流程及时办结业务。

  (二)对本通知下发以前城乡居保经办业务数据,要补齐缺失数据、修正错误数据、剔除冗余数据、调整矛盾数据,确保2016年11月底以前达到数据信息项目齐备、内容准确,并按政策规定和经办流程将应终结的业务全部办理终结。

  二、主要内容

  城乡居保经办业务核查数据主要有四类,即行政区划信息、参保人员数据信息、缴费和个人账户信息、待遇标准及待遇发放信息。

  三、具体措施

  (一)行政区划信息核查。

  1、行政区划信息修改。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在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查询到村民小组一级的行政区划信息,与民政等部门公布的行政区划信息一一核对,发现遗漏或信息错误的,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工作流程(修订一版)〉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265号)确定的“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和信息修改工作流程”进行新增或修正。

  2、行政区划信息调整。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按照省城乡居保中心印发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乡镇区划信息调整工作的通知》(湘居民社险函〔2016〕3号)要求,尽快做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二)参保人员数据信息核查。

  1、与卡管系统比对,核查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数据信息。省城乡居保中心每半年组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与卡管系统比对一次数据(以城乡居保参保人员唯一的“个人编号”信息进行关联),分市州下发比对结果,由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下载并分类整理参保人员数据信息。一是卡管系统已登记、城乡居保信息系统未做参保登记的,应采用批量参保或零星参保的方式做好参保登记工作。批量参保登记,需要重新制作批量参保登记表,导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进行登记;零星参保登记,只需录入参保人的身份证号和姓名,城乡居保信息系统自动获取卡管系统的相关信息,完成城乡居保参保登记。二是卡管系统未登记、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已做好参保登记的,应调用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社保卡管理”菜单下的“持卡人员新增异常处理”功能,将此参保数据信息写入卡管系统,发出制卡请求。三是卡管系统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的参保人员“个人编号”相同,身份证号、姓名等其他基本信息不同的,应进一步核实此类人员数据信息,按湘人社函〔2014〕265号文件确定的“个人账户基本信息修改工作流程”进行基本数据信息修改。

  与此同时,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积极协调与城乡居保实现信息系统省级对接的银行(目前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省级对接的银行有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长沙银行)的所属县级支行,加快建设社会保障卡的用卡环境,尽快发放社会保障卡,并调用城乡居保信息系统 “社保卡管理”菜单下的“社保卡提取”功能,从卡管系统中提取社会保障卡卡号等信息回写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完善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的银行信息,为参保人用好社会保障卡奠定数据信息基础。

  2、与职保数据比对,核查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数据信息。省城乡居保中心按月与在省集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数据进行比对。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在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依次点击“综合查询”、“数据比对统计”、“数据比对查询”,再录入或勾选查询条件查获重复参加城乡居保和职保的参保人员数据信息,并按《城乡居保与职保数据比对分类处理意见列表》(见附件1)核查处理重复参保人员数据信息。其中要重点处理均属城乡居保和职保待遇人员、城乡居保待遇暂停和职保待遇人员的数据信息,经核实确属重复领取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城乡居保关系终止后需要退款的,向乡镇社保站发放《重复领取城乡居保与职保待遇稽核通知单》(见附件2)和《重复领取城乡居保与职保待遇稽核告知书》(见附件3),进行重复发放城乡居保待遇的稽核。参保人拒不退回重复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要调用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待遇管理”下“终止稽核登记”的“暂停企业社保待遇”功能,暂停发放其职保待遇。在参保人退款到位后,进行终止稽核退款到款登记,触发其职保待遇续发(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综合查询”下的“暂停与续发企业社保待遇人员查询”功能可以查到续发职保待遇情况)。因职保或城乡居保参保信息登记有误等原因,不应终止城乡居保关系但已终止且暂停了职保待遇发放的,在参保人说明情况以后,应核销其城乡居保的应稽核款项,续发其职保待遇,同时还应对其进行城乡居保误终止恢复操作,修改其错误的参保信息(属职保信息错误,应告之职保修改信息),再通过待遇人员暂停、续发(将原已核销的款项冲抵)或者进行待遇负调整,保证其城乡居保待遇继续准确发放。

  对于在长沙市本级集中的职保数据,省城乡居保中心拟组织集中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及时分发至各县市区,供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整理重复参保人员数据信息。

  3、与省卫计委人口信息系统联网比对,核查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数据信息。省城乡居保中心与省卫计委签订数据保密协议,按月与其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联网提取疑似死亡人员数据信息,再与城乡居保参保人员进行数据比对。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在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依次点击“综合查询”、“疑似死亡人员信息查询”,查取疑似死亡参保人员数据信息。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组织乡镇经办人员、村组协办员核实疑似死亡参保人员的生存状况。要尊重参保人员忌讳“被死亡”的心理,以城乡居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方式进行核实。确属死亡的,应按湘人社函〔2014〕265号文件确定的“参保终止工作流程”做参保终止处理;确未死亡的,不推卸参保人员“被死亡”的责任,应将实情反馈卫计部门。

  4、继续落实人社险中心函〔2015〕7号文件的要求,核查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数据信息。省城乡居保中心将按照人社险中心函〔2015〕7号文件的要求,每半年开展一次城乡居保业务经办数据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的异常参保人员数据信息分市州下发至相关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经机构要查看数据异常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核实,修改参保人员数据信息。

  5、总结运用好的经验做法,核查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数据信息。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认真总结城乡居保制度实施以来已经形成的城乡居保数据申报、采集、核对、公示、举报、城乡居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方面的好经验和方法,充分调动乡镇经办人员和村组协办员的积极性,在工作中继续加以完善和发扬,形成制度,全面推进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数据信息的核查工作。

  (三)缴费和个人账户信息核查。

  1、缴费信息核查。一是相关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将村协办员代收的、尚未计入参保缴费人员个人账户的、暂挂财务往来款项的保费,尽快落实到具体的参保缴费人员,按湘人社函〔2014〕265号文件确定的“经办机构自收养老保险费工作流程”补做批量缴费操作,相应冲抵财务往来款;对应享受而未享受缴费补贴的,按湘人社函〔2014〕265号文件确定的“缴费调整工作流程”进行缴费补贴调整,准确记录参保缴费人员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二是对发生了缴费业务的当天,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坚持次日与银行对账,办结缴费业务;次月初应进行财政补贴测算,排查上月未对账的缴费业务;财政补贴测算的次月,据实进行财政补贴资金财务到款登记,没有到款的,做“0”到款登记,便于财政到款登记业务单据查询和防止产生“未终结”业务。

  2、个人账户信息核查。一是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对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缴费政策参数,确保准确无误。对缴费政策参数设置错误的,应即时纠正;对执行了错误缴费标准或缴费补贴标准的,要按湘人社函〔2014〕265号文件确定的“缴费调整工作流程”进行缴费调整工作。二是省城乡居保中心将在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提取历年缴费补贴与当地缴费政策参数标准不一致等个人账户异常数据信息,下发至相关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认真甄别,据实进行个人账户调整。

  (四)待遇标准及待遇发放信息核查。

  1、待遇标准信息核查。一是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对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待遇政策参数,确保准确无误。对待遇政策参数设置错误的,应即时纠正;对执行了错误待遇标准的,要按湘人社函〔2014〕265号文件确定的“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流程”进行待遇调整工作。二是省城乡居保中心将在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提取当前待遇标准与当地待遇政策参数标准不一致的异常数据信息,下发至相关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认真核实,按政策进行待遇调整。

  2、待遇发放信息核查。一是省城乡居保中心将分析“城乡居保享受待遇人员因身份证信息错误而终止城乡居保关系,没有稽核已发放待遇,又以正确身份证信息重新参加,待遇从原待遇起始时间开始发放,而非从原待遇发放的终止时间接续发放,导致重发待遇甚至发生基金案件”等情况,提取疑似多发待遇的人员信息,为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核查多发待遇提供线索。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在利用线索的同时,要自身查摆基金管理风险点,解剖“麻雀”,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整改到位。二是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按湘人社函〔2014〕265号文件确定的“卡(折)管理工作流程”发放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卡(折),办理移交手续。对原未严格办理移交手续的,要清理查实领卡(折)人,防止冒领现象发生。三是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将终止退费人员等应支付的款项支付终结。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城乡居保经办业务数据核查范围广、内容多、任务重、难度大,全省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居保经办业务数据核查,既是维护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也是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尽之责,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的放矢地开展城乡居保经办业务数据内部核查工作。

  (二)统筹安排,加强督办。全省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统筹安排城乡居保经办业务数据核查工作和列入年度目标任务与绩效考核范围的工作,将数据核查工作融入到日常业务经办的各个环节。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早部署、早安排、多检查、常调度,有序开展城乡居保经办业务数据核查工作。市州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年内要从4月份开始按月通报城乡居保数据核查的工作情况。省城乡居保中心按季跟踪下发至各县市区有关数据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并在全省通报。

  (三)注重实效,常抓不懈。城乡居保数据信息日新月异,经办业务数据核查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全省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年内下要大力气抓数据核查工作,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效。今后要对城乡居保经办业务数据核查工作常抓不懈,力争将全省城乡居保数据质量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在12月10日前向所属市州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提交年度经办业务数据核查工作书面总结材料,市州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在12月15日前向省城乡居保中心提交年度经办业务数据核查工作书面总结材料。

  附件1:《城乡居保与职保数据比对分类处理意见列表》;

  附件2:《重复领取城乡居保与职保待遇稽核通知单》;

  附件3:《重复领取城乡居保与职保待遇稽核告知书》。

  

  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