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5.04.2016  12:58
  湘人社函〔2016〕7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称“城乡居保”)基金是城乡居保制度赖以生存的根本,是城乡居保参保人员的“养命钱”。确保城乡居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关系到城乡居保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规范基金管理、防止基金流失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全省城乡居保制度的平稳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城乡居保管理工作点多、线长、面广,基金运行环节多,部分单位和极少数个人法纪观念淡薄等原因,在基金管理方面仍存在制度落实不到位、内控机制不健全、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保基金监管,防范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一)深入开展廉政教育,把城乡居保基金安全作为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和党风党纪廉政教育,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等纪律规定和城乡居保政策法规相结合,推进廉政教育和风险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增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城乡居保经办、协办人员以及财政部门基金管理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维护基金安全的自觉性,提高管好、用好城乡居保基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加强基金安全的宣传教育,增强城乡居保诚信守法意识。坚持实施城乡居保信息披露制度,增进社会各方对城乡居保制度的理解和支持。组织开展基金安全警示教育,让经办、协办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提高基金纪律是“高压线”的认识,进一步筑牢风险管控防线。

  二、完善制度建设,加大执行力度

  (一)健全完善相关制度。结合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针对基金管理风险点,认真研究制定城乡居保风险防控制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和养老金稽核制度,加强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制度建设。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经办、协办工作的制度建设,建立高效、便民、安全的经办模式,明确工作职责,做到规范经办。

  (二)加大制度执行力度。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于城乡居保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进一步强化内控制度的落实,实现优化业务经办流程和规范基金管理流程有机结合,抓好事前和事中控制,加强收支情况的动态监控,从源头上化解基金管理中的风险。重点抓好城乡居保经办管理相关机构的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

  1、组织机构控制

  县(市、区)经办机构必须要设置参保登记、基金征缴、个账管理、待遇核发、基金财务(会计和出纳)和审计稽核等关键性岗位。要坚持“一事两岗两审”制度,关键性岗位不得允许一人多岗。基金会计和出纳岗位必须分设,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不得由经办机构负责人兼任,不得使用临聘人员。县(市、区)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经办业务时不得直接接触现金。县(市、区)要确定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城乡居保经办、协办人员,并明确职责,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2、业务运行控制

  (1)按规定程序(经办流程)和岗位设置经办业务。在基金征缴方面,要创造条件,由村(居)委会协办员(村干部)定期提醒发动,尽量采取银行批扣、银行代收等方式收缴保费,尽量减少村(居)委会协办员(村干部)上门代收保费或垫资代缴保费。在待遇支付方面,县(市、区)经办机构要积极应用社会保障卡,确保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当月25日前将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发放所需资金拨入城乡居保基金支出户。

  (2)县(市、区)经办机构要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经办、协办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注重运用参保数据比对结果,核实疑似死亡人员信息和重复享受城乡居保、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确保城乡居保待遇准确发放。重点核实新参保就直接享受待遇人员信息以及修改参保人员关键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以及出生年月)的有效证明资料,坚决杜绝重发、多发待遇。

  (3)对确有必要由村(居)委会协办员(村干部)上门代收保费或由县(市、区)经办机构手工支付待遇的,应按《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6号)第三十三条执行。

  3、基金财务控制

  (1)县(市、区)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财社〔2011〕16号文件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的规定开设基金账户。城乡居保基金必须与其他资金分设银行账户,单独管理。城乡居保基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基金收入户月末应无余额。开设收入过渡户的地方,收入过渡户资金应按“T+1”的原则划入基金收入户。原则上,基金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和该账户的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应分账务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

  (2)县(市、区)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对账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176号)规定,切实加强对账工作。县(市、区)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必须按月核对财政专户银行账和会计账,于次月15日前将上一月度各自管理的基金总账、银行对账单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对,不一致的要逐笔查清原因;县(市、区)经办机构应到财政部门复印财政专户收支凭证、记账凭证和银行对账单,同时财政部门应提供财政专户资产负债表和收支明细表给经办机构。此外,县(市、区)经办机构应坚持按月与银行对账,对有缴费收入的当天,应于参保人缴费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与银行进行对账。

  (3)县(市、区)经办机构应按月测算城乡居保财政补贴,并按湘政发〔2014〕24号文件关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要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按年进行结算”的规定,向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城乡居保财政补助资金。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进度,及时将相关资金拨入城乡居保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按年预拨、结算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财政补助资金。

  4、信息系统控制

  各市州、县(市、区)须应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保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赋权,落实岗位职责。并认真检查信息系统中设置的各项政策参数,查漏补缺,修正错误,以支持城乡居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三、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管理行为

  切实履行城乡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城乡居保政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定期实施对参保登记、待遇核定、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细致排查和梳理经办风险点,查找管理和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及时发现和纠正城乡居保基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

  四、建立问责机制,确保工作落实

  按照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责任制要求,建立健全城乡居保基金安全责任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将城乡居保基金安全管理纳入考核范围,切实落实城乡居保基金安全管理工作。要以城乡居保基金纪律为戒尺,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对触犯纪律行为不制止、隐情不报、急情迟报、大情小报,特别是其他部门已经反映或媒体已经披露而缓报、漏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