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急刹车致玩手机乘客摔伤 法院二审判地铁担次责

14.12.2016  16:05

  原标题:乘客玩手机摔伤 地铁担次责

摔伤女孩父亲在庭上用衣服裹头躲避媒体镜头 摄影/《法制晚报》记者 曹博远

  

  27岁的王丽(化名)站在行驶中的地铁里低头双手玩手机,地铁因信号故障突然紧急刹车,导致王丽摔倒致颅底骨折,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王丽于是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三分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24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地铁公司赔偿王丽11万元。地铁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昨天该案在北京二中院宣判,法院最终判定地铁运营方担责40%,赔偿王丽各项损失合计5.6 万余元。

  事件

  拿手机未抓地铁扶手被摔成颅底骨折

  王丽今年27岁,是北京一家公司的职员,每天乘坐地铁上下班。2015年1月14日,当天早8点左右,王丽像往常一样乘坐地铁2号线去上班。当列车开到东直门至雍和宫区间时,因突发信号故障,列车紧急制动,此时正在地铁车厢里站立着的王丽摔了出去,脑袋磕在地面上。事后,王丽被诊断为颅底骨折,住院半个多月。

  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候王丽站立在列车车厢中,正低头双手拿着手机,并没有扶车内的扶手。

  事发之后,王丽去做了伤残鉴定,结论为10级伤残。因为就赔偿问题跟地铁三公司协商未果,王丽将地铁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24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为5万元。

  一审

  列车紧急制动后摔伤 地铁公司被判承担九成责任

  对于起诉,一审开庭时,地铁公司方面认为,列车车厢内贴有安全提示,也一直在循环播放注意安全的广播,他们已经尽到了提示和管理义务。王丽作为成年人自身应有注意义务,6节车厢里的全部乘客中只有王丽一人摔倒,说明她忽视自身安全,存在重大过错,王丽摔伤后果是双方共同原因引发的,地铁方面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丽乘坐地铁列车时,因列车紧急制动而摔倒受伤,地铁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王丽作为一名成年人,在乘坐地铁列车时应尽到相应的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她在乘车时没有握扶手,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地铁方应承担90%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地铁三公司赔偿王丽各项费用共计11.7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000元。

  随后,地铁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

  二审

  未对自身安全尽义务 法院改判地铁担责四成

  今年11月15日,该案在二中院二审开庭,在法庭上地铁公司方面表示,一审认定公司承担9成责任不合理,责任承担比例过高,王丽作为成年人,应该能够预见到紧急刹车这样的情况发生。

  王丽一方则认为,王丽乘坐地铁时,因为列车紧急制动导致受伤,她是没有责任的。此外,从监控录像中也可以看出,当时地铁车厢内有很多人都没扶扶手,地铁方应该承担全部或较大赔偿责任,对一审判决的结果予以认可。

  昨天上午,二中院对该案二审宣判。二中院认为,根据地铁运行的物理速度、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等特点,地铁列车应属于《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的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对于乘客因列车紧急制动摔伤的后果由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中,地铁列车在运行中采用自动循环播放公益广播的方式提醒乘客“扶稳站好”,已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地铁紧急制动是因为信号故障,鉴于地铁采用自动驾驶模式运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紧急制动行为构成安全运营事故或者是人为误导操作所致,地铁公司对于涉案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王丽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长时间没有抓扶手,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属重大过失,这一过失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促成作用。从紧急制动时众乘客严重摇晃、王丽长时间未扶扶手、专注于手机且只有她一人摔伤等状态可知,地铁列车的紧急制动和王丽没有扶扶手的行为相结合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而没有抓扶手的行为是主要原因。在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各自行为原因力大小的比较,减轻地铁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具体比例由地铁公司承担40%的责任。

  二中院因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改判地铁公司赔偿王丽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6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法院通报

  地铁人身伤害案多集中在早晚高峰

  昨天该案宣判后,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近年来审理的地铁乘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情况。根据法官统计,地铁乘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却每年均有,在过去的5年时间里,二中院共审理这类案件22起,都是二审案件,二中院管辖的基层法院审理的这类一审案件则有63件。

  二中院法官发现,地铁乘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是地铁运营方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乘客人身损害,比如乘客乘坐地铁扶梯时摔伤、进出车厢时被车厢门挤伤等;还有一些乘客在地铁内争吵、斗殴等,造成一方受伤,地铁公司也被告上法庭,但这类案件中地铁运营方承担的主要是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补充赔偿责任,甚至不需承担责任;在上下班高峰期间客流大、乘车空间拥挤的时候,因拥挤造成一些老弱病残人员、小孩发生意外,这类案件中,侵权人和地铁运营方往往要承担共同责任;而在乘客故意违反安全规章,擅自进入、穿越地铁并因此受到损害的案件中,地铁运营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中院法官发现,在地铁乘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往往造成的伤害性强、赔偿金额大,这类案件从发生的时间上看,一般集中在早晚高峰期,“但从这类案件也可以看出,相当一部分乘客缺乏规则意识和安全风险观念,对潜在的风险视而不见,对于乘坐地铁的各种安全要求选择性无视。尤其早晚高峰期,人群拥挤,前后推搡;挤进车厢后则专注于手机、iPad等电子化阅读工具,对周围环境不管不顾,完全忽视了基本的注意和自我保护。”二中院法官说。

  现场探访

  不少“低头族”看手机不扶地铁扶手

  该案报道出来之后,坐地铁时要不要抓扶手的问题曾一度引发关注。昨天下午,北青报记者乘坐地铁1号线,对这种情况进行了实地探访。

  在地铁车厢内,北青报记者看到,在没有座位的情况下,为了自身安全,老年人在上车后一般直接就会主动抓住扶手。

  而不少年轻人则没有抓扶手,他们上车后一般会直接拿出手机,戴上耳机,双手拿着手机打游戏、看电子书等,很少会主动去抓着扶手,只有在列车晃动剧烈的时候才会抓住扶手或依靠在扶手上。

  北青报记者听到,在车门关闭后,地铁车厢内会不停地广播让“乘客抓紧扶手”,但即使这样,仍然不能引起不抓扶手人的注意力,他们依然会低头看手机或者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