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发布《关于在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14.02.2016  09:14

为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有效控制大气污染,湘潭市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迅速出台相关规定。2016年2月5日上午,市委副书记、市长胡伟林专题听取工作汇报,并指示要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市委常委、副市长杨广,市人民政府副巡视员陶新水先后两次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市直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题研究,审议通过《关于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并于2016年2月5日正式发布。

通告》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地点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监管责任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工作。各级安监、工商、环保、质监、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协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监管工作。同时,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落实到各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市直各部门及中央、省驻潭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通告》鼓励广大市民主动制止和积极举报违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一定的奖励。《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公安机关对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过渡期后,公安机关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款。

为扩大公众知晓度,我市正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对《通告》予以大力宣传,要求全市人民从自身做起,遵守《通告》要求,过一个平安、祥和、绿色、低碳的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