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在家里被车撞 车主保险共赔偿

20.03.2015  11:11
  湖南法院网讯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湘潭县农妇高庆莲想也没有想到,坐在自家屋前也能发生车祸,且造成经济损失达五万余元。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高庆莲49990.34元,由肇事者彭国军赔偿高庆莲6048.69元。

  2014年9月5日下午5点半,彭国军驾驶一台小型轿车沿X025公路由青山桥镇往石鼓镇方向行驶,途径湘潭县青山桥镇高汇路298号地段会车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道路,与道路右侧外房屋前坐立的高庆莲相撞,造成高庆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彭国军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高庆莲无责任。事故造成高庆莲经济损失56040.0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准确,符合客观事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案件属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彭国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庆莲无责任,故彭国军应对高庆莲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因彭国军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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