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资委关于促进监管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09.06.2015  14:34

湘国资产权〔2015〕60号

各监管企业、各市州国资委:

  为进一步健全产权管理体系,简政放权,促进监管企业加快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改革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和《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实物和无形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资产权〔2012〕15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物和无形资产转让

  (一)审批权限。监管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实物和无形资产转让,监管企业获得省国资委相应授权且转让金额在权限范围之内的,按照法定程序自行决定;转让金额超出权限的,按程序报省国资委审批。监管企业没有获得省国资委相应授权的,转让金额(指评估价,下同)在100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监管企业净资产20%额度的,按照法定程序自行决定;转让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超过监管企业净资产20%额度的,按程序报省国资委审批。

  (二)协议转让。企业的实物和无形资产转让应当通过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简称湖南联交所)公开进行,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确因特殊原因需协议转让的,监管企业应按程序报省国资委审批。

  (三)转让信息公告。企业的实物和无形资产转让,转让金额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金额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四)转让价格。企业的实物和无形资产转让,首次信息公告的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免予资产评估的事项除外)。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二、关于资产租赁和承包经营

  (五)企业将拥有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房产、设备等)或经营业务对外租赁或承包经营,由企业按照法定程序自行决定,并进入湖南联交所公开进行。

  三、关于资产评估

  (六)评估备案管理权限。根据权限由企业决定的产权(股权)转让、实物和无形资产转让等资产处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监管企业(一级企业)负责备案,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监管企业(一级企业)应在办理评估备案手续后、资产处置挂牌公示前填写《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备案项目登记表》,在省国资委办理资产评估备案事项登记手续。

  (七)评估中介机构选聘。监管企业(一级企业)负责备案的事项,由监管企业按现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选聘中介机构。

  (八)免予资产评估的事项。企业转让实物资产(不含房地产)账面价值不高于100万元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原则上在不低于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转让底价,直接进入湖南联交所公开交易。

  四、关于交易定价

  (九)国有全资企业资本金变动。国有全资企业发生原股东增资、减资事项,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股权比例。

  (十)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内部股权转让。国有控股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股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

  五、关于无偿划转

  (十一)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具体程序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的规定办理。

  六、关于上市公司

  (十二)股东变更与股份质押。国有股东因破产、清算、注销、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由监管企业(一级企业)依法办理,并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备案表》,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国有股东质押所持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含国有股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但非控股股东的情形),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由监管企业(一级企业)报省国资委备案;国有股东为市州及以下地方单位的,由市州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报省国资委备案。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取得《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国有股东质押所持参股上市公司股份的,由监管企业(一级企业)依法办理;国有股东为市州及以下地方单位的,由市州国资委审核备案。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直接取得《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参股企业的资产重组。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该国有股东所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由监管企业(一级企业)依法办理。重组后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应按照《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等相关规定报省国资委备案,对其证券账户标注“SS”标识。

  七、关于信息报送

  (十四)省国资委建立监管企业评估备案、资产处置和资产租赁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监管企业(一级企业)应当在每个季度终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上一季度本企业办理的资产评估备案情况、企业依法自行决定的资产处置和资产租赁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资产评估备案信息统计表》、《产权转让信息统计表》《资产处置信息统计表》、《资产租赁信息统计表》,并上报省国资委。

  八、关于监督检查

  (十五)省国资委应当加强对企业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和资产租赁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项目进行专项抽查。

  九、关于适用范围

  (十六)本通知规定事项适用于境内企业。境外企业的国有产权管理事项按照《湖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湘国资〔2012〕109号)、《湖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湘国资〔2012〕110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十、其他

  (十七)各监管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扩大适用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

  其他省属企业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八)各市州国资委可以参照本通知制定所属企业的管理制度,但不得自行扩大适用范围。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国资委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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