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十二情形予以责任追究

17.06.2016  15:36

  为进一步严格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对资源保护的主体责任,省委省政府近日下发《湖南省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详细列举了应予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及责任追究方式,实现追责人员和情形全覆盖,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据悉,《办法》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各类园区、村(居)委会参照执行。明确追责对象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既包括领导干部,也包括一般工作人员;既包括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人员,也包括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参与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实施主体。对单位的责任追究,由各级党委(党组)、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做出决定。对个人的责任追究,由各级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实施机关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办法》详细列举了应予责任追究的十二种具体情形。结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针对当前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在决策、审批、供应、资金和项目管理、征地拆迁、监督执法等重点环节存在的问题,列举了追责情形;针对国土资源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执法到位难的问题,规定了不依法办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不依法办理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违法违纪案件需要追责的情形;针对相关部门在参与国土资源管理过程中履职不到位的问题,规定了其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追责情形。

办法》规定了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对单位的追责方式四种:包括责令整改、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对个人的追责方式七种:包括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同时,区分不同层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进行追责,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体现权责一致,更符合行政管理实际。《办法》还分别规定了从重追责、免责或从轻追责的具体情形。

办法》强调,自《办法》下发后对因失职渎职导致的国土资源违法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实行终身追责,明确《办法》的时间效力原则上不溯及既往。明确了七项可以启动追责调查程序的情形,基本涵盖了通过群众监督、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启动问责的各个方面。

办法》强调,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当年不得评定为综合性先进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整体良好,但通过专项审计发现在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问题的存在具有普遍性,有深层次、多方面的原因,也有土地、矿产资源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原因。为有效解决问题,严格责任追究,督促各级履行好国土资源管理职责,省委省政府决定以党内法规的层级制定出台《办法》,提高全省各级、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责任意识,促进全省国土资源管理更加规范有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生态建设更上台阶。(彭小云/文萧欣/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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