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因“鸟铳”触刑 检察院司法温度暖人心
邓某出生于1943年2月,湖南省衡阳市人,原湖南省娄底市某公司退休人员。
上世纪70年代,邓某在其住所附近的加工厂制作了一把以火药为能量的“鸟铳”,90年代因枪支年久失修,遂对枪支进行修复,在此期间枪支一直用于打猎。2011年至2013年两年间,邓某时常用该枪支在其住所附近打猎,后因年纪愈大,眼睛视力下降,便停止打猎,该枪支一直放置在邓某家中。
2017年12月15日,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在邓某家中阳台柜台后位置发现自制“鸟铳”一把,在阳台柜子抽屉内发现装有铁砂弹的塑料瓶一个,经鉴定,该“鸟铳”是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公安机关遂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将邓某刑拘,因其患有严重疾病,于2017年12月15日监视居住在家。
“这把枪跟了我四十几年了,一直没有在意,没想到现在竟然触犯了法律。”邓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
审查起诉又遭重病缠身2018年6月29日,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以邓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8年7月12日,邓某受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因其已身患重病,承办检察官遂允许邓某的儿子邓某甲陪同前来,在检察院内进行讯问。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邓某将事发经过一一道来。由于年迈,思想学习与社会脱节,邓某本人并未意识到非法持有枪支是违法行为。经过承办检察官一番耐心细致的法律宣传和教育,邓某意识到其后果的严重性。
人性司法不予起诉针对邓某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承办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邓某热爱社区,关爱邻里,平时总是热心帮助社区居民,志愿去做社区工作,深受社区居民们的尊重。
如果法律有温度,那一定是人性的余温。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定,邓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考虑到邓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其已逾古稀之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可以对邓某免于刑罚。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对邓某犯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不起诉的决定。
2018年7月24日,承办检察官正式向邓某宣读不起诉决定书。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邓某握着承办检察官的手一直没有放下,“这么大年龄了说来也是惭愧,谢谢你们为这个案件所做出的每一份努力,人民有这样的检察官是一件幸事!”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近年来,政府及公安机关多次发布通告敦促非法持有枪支者要主动上交,但不少群众仍然不以为意,导致案发后受到刑罚处理,所以,希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者能够主动上交,减少社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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