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产灌溉起争斗 故意伤害被判刑

12.12.2014  20:06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年7月6日上午,被告人唐某在大庙口镇乐福村二组的河坝边遇到同村村民唐某甲,两人因河坝是否插好而影响农田灌溉产生争执。被告人唐某将唐某甲推到在田里,唐某甲随手捡起地上的凳子准备去砸唐某,唐某顺势抢过凳子,将唐某甲的左手大拇指打断、脸部打伤。经鉴定,唐某甲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唐某能够当庭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唐某甲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又系民间矛盾引发,可以酌情从轻判处,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农忙时节灌溉用水本就十分紧张,村民之间应多加强合作,互帮互让,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不可因呈口舌之快激发矛盾,甚至打架伤人,打架伤人者最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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