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情生恨蓄意报复情敌获刑三年

14.07.2015  12:33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爆炸案,一审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

  2002年被告人陈某在湖南省常德市天鹰建筑公司务工期间,认识了居住在附近并在该公司做饭的杜某,二人互生情愫,但碍于杜某是已婚之妇,二人只能秘密约会。2009年,杜某与丈夫何某离婚后,陈某便与杜某正式交往。此后陈某经常居住在杜某家中,而何某也在杜某房屋后面修建了小平房并居住,其儿子和前妻杜某则经常出入该平房。2013年3月,因杜某及其家人的反对以及前夫何某的阻挠,杜某向陈某提出分手。而已深陷情网的陈某则因此怪罪于何某,准备伺机报复。同年6月11日晚上,陈某在何某屋外的抽水电闸开关处安装了用鞭炮火药制造的爆炸装置,蓄意炸伤何某。次日,杜某在拉电闸抽水时被该爆炸装置炸伤。为此,何某与杜某安装了监视设备。

  同年8月16日晚,陈某再次悄悄潜入何某的小平房,用在石门县磨市镇预制板厂上班时盗得的3筒300克硝酸铵炸药及4枚电雷管等,在何某的杂物间制造了爆炸装置,蓄意在何某打开杂物间大门时引爆炸药。同年8月21日,何某在打开杂物间大门时,发现了屋内的爆炸装置,遂与家人一起拆除该爆炸装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泄私愤,将爆炸物品放置他人室内,采取爆炸的方法报复他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桃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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