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法院裁定首列撤销缓刑案件

22.09.2015  16:38
  湖南法院网讯  雷某因在缓刑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嘉禾县司法局依法向法院提起了撤销缓刑的建议。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撤销雷某的缓刑,对雷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据悉,该撤销缓刑案是嘉禾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撤销缓刑案。

  2012年5月,嘉禾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于2012年9月21日被指定到嘉禾县司法局袁家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罪犯杨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未按规定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2015年4月以来,连续三次受到嘉禾县司法局警告。经该局工作人员走访调查,罪犯雷某在其所在的村居住,去向不明。今年7月,嘉禾县司法局遂依法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法院审理查明嘉禾县司法局的建议属实,罪犯雷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管理,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法官说法 :

  依照《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并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了关于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本案中,被告雷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已超过了一个月,同时经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其行为已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属《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故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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