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审理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案
15.12.2015 12:2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嘉禾县某墙体材料厂通过网络搜索了解到被告佛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有PVC复合瓦,经过多次电话沟通,最终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供货合同协议书》。原告在收到被告货物之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变色、漏雨、开裂等质量问题,但被告对该问题迟迟不予以解决,最终原告只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被告在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时,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认为该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该是被告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双方合同的签订、合同的约定都是通过电话、传真等信息网络方式进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的情形,原告方即买受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嘉禾法院为有权管辖,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以信息网络进行买卖交易,签订网络买卖合同是在网络时代背景下网购潮流催生的新型纠纷。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该类案件中“合同履行地”缺乏简明、统一的确定标准,裁判结果往往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争议和质疑。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明确了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的认定,细化了合同履行地认定的各类情况。一是法院裁判有法可依。为审判实务提供了统一的判断标准,减少了当事人对管辖权争议和异议,进一步提高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的信赖、认同和尊重。二是为消费者维权保驾护航。该规定便利了消费者维权,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15.12.2015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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