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研讨会在京召开

25.07.2016  15:13

      为研究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工作任务,质检总局法规司7月21日组织召开了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研讨会。

  来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等高校的专家、教授及杭州猫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专家,就围绕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过程中应考量的因素等问题展开研讨。

  与会专家表示,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增加企业失信成本倒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有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降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成本,激发消费者维权积极性,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建设,要结合我国国情科学、合理地设立,要严格限定适用情形,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记者在研讨会上了解到,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补偿损失,而是惩罚有严重恶意的行为,并吓阻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是目前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位阶最高的法律。除此以外,《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也明显带有惩罚性质,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类似规定。无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还是《食品安全法》的10倍赔偿,赔偿责任方可以根据产品价格事先对赔偿金额作出预估,会削弱其惩罚功能。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对成熟的英美法系,往往以侵权行为本身为参考标准,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财力、过错程度等因素,力图对其进行威慑。

来源: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