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购房合同无效

08.06.2015  13:20
  湖南法院网讯 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预售商品房的,预售房屋合同认定为无效。近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113 98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7192元。

  原告高某与邵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高某当场支付了30%的购房款,即113 980元。过了一段时间后,高某发现该房屋的工程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根本无法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交房,后又发现该置业有限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高某要求该置业有限公司退款,该公司拒绝退款,高某遂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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