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工作的有关规定

13.01.2015  20:59


为推进我省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和公布工作,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商务部《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信用信息归集及报送



厅机关有关处室、市州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对国内外市场流通领域内(包括内贸、外贸、外资、外经)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归集市场主体获得行政许可、经营资质、备案、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和其他能够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数据库。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和商务部关于信用信息归集指标和归集样表要求(见附件1、附件2)每季度向厅信用办(市场秩序处)报送信用信息。厅信用办将信用信息归集后上报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等工作,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信用信息。归集的信用信息必须以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作为依据,主要包括: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许可、资质审核、备案、表彰奖励文件和依法做出并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处理文书等。按照谁上报、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信息上报前要进行审查、备案,对上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的公布



依法做出的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备案、表彰奖励以及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在湖南省商务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市州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也应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按照统一标准(内容和格式见附件3)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的期限一般为3年,严重违法为5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公布的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及时变更或解除该记录。



三 信息的查询和应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实施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审查。要充分应用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省政府信用信息系统和“湖南信用网”所记录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以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分类监管,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对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给予便利或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附件:1. 信用信息归集指标



2. 信用信息归集上报样表



3. 信用信息公开样表







 




 



 





来源:( 湖南省商务公众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