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提议改《商业银行法》 8年终获关注

23.12.2015  11:23

尚一网讯 (记者 王永刚 胡稳 熊佳 通讯员 邢祁 )“罗祖亮代表的意见真实反映了企业界和民间的呼声,对下一步修改具有借鉴意义。”日前,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银监会法规部领导专程来到常德,就《商业银行法》修改上门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大湖产业投资集团董事局主席罗祖亮的意见。自2008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来,罗祖亮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上都会提出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议案和建议案,现在终于获得了有关部门的重视。

全国人大代表、大湖产业投资集团董事局主席罗祖亮发表意见。图片由大湖公司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旨在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1995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20年来,仅在2003年、2015年进行过两次小的修改。

罗祖亮认为,现行的《商业银行法》是一部陈旧过时的法律,它严重滞后于商业银行改革的实践,滞后于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实践,滞后于商业银行跨业创新的实践,滞后于商业银行监管的实践,滞后于金融危机以来的国际共识,没有与《物权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以及有关监管规定一致,没有与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机衔接。“该法带有严重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

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银监会法规部领导专程来到常德,就《商业银行法》修改上门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大湖产业投资集团董事局主席罗祖亮的意见。图片由大湖公司提供。

企业发展需要大量资金,一直以来,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罗祖亮认为症结就在于银行的“高度垄断、高度管制和高度暴利”。他说,银行暴利的根源在于金融垄断,银行高度垄断资金价格的定价权,虽然多次降准降息,但企业融资成本和负担未见减少,银行还经常变相收取管理费,企业敢怒而不敢言。在市场准入没有放开,不能充分竞争的情况下,谈不上利率市场化。在金融领域,缺少市场最活跃的一支重要力量——民间资本。在中国,民间资本的财产性需求与中小企业对资本的需求是被阻塞的。有钱的惜贷借不出去,要钱的贷不到钱。小微企业、实体经济得不到金融“血液”的浇灌,“贷款难、贷款贵”因制度性障碍长期得不到解决。资金存在严重的“空转”现象,货币很难进入实体经济,造成过多地向虚拟领域聚集,人为抬高杠杆,催生“高房价”等经济泡沫。

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银监会法规部领导专程来到常德,就《商业银行法》修改上门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大湖产业投资集团董事局主席罗祖亮的意见。图片由大湖公司提供。

罗祖亮还认为,现行《商业银行法》是一部覆盖面较窄、有失偏颇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偏重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等项目。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没有制度性渠道,只能靠私人和民间借贷,让这些最有生机和活力的企业常常因为“缺血”而陷入绝境。

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牵一发而动全身,绝非易事。罗祖亮建议,如果立法机构按照法定程序难以立即到位,可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做法,来推进《商业银行法》相关修改工作。当务之急,是应解决市场准入问题。他表示,设立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权限应当由“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独家“审查批准”改为按管辖范围实行分级行政许可,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设立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跨市、地、州范围设立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须经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跨县(市)区范围设立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须经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决定行政许可。总之,要推动这项工作,“不可畏难而不动,不可求全面而不动”。

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银监会法规部领导表示,罗祖亮代表的建议经过了认真调研和思考,对《商业银行法》的修改有很深的见地,符合客观实际,真实反映了企业界和民间的呼声,对下一步修改具有借鉴意义。前段,中国银监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要求,已经组织专门班子和人员开展了《商业银行法》修改的相关工作,目前已拿出初稿。此次听取的意见他们会认真研究,以促进《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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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祖亮代表就《商业银行法》修改提出12条建议:

1、商业银行法在组织法方面,要立足建立明晰的产权结构,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让市场配置产权关系,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国有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任命应按《公司法》的规定实行。

2、商业银行法在业务经营法方面,要做好“两个放宽”,即,放宽对商业银行跨业经营的限制,放宽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

3、实行商业银行分类持牌制度。包括吸储机构(即全牌照银行)、非吸储机构(即有限牌照银行)、自有资金放贷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三类。不同种类持牌机构业务范围不同,监管要求应区别对待。

4、调整商业银行监管规定。不再以考核利润高低为主要指标,在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下,补充制定不良贷款率,制定科学的信贷管理目标。

5、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一行三会”制度进行改革,重点解决“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难题。

6、放开市场准入,制订商业银行有序退出制度。

7、改革现行金融体制,理顺规范好全国性商业银行与地方金融机构、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国有商业银行和民营民间金融三大关系,重点放开地市以下中小商业银行的行政许可。

8、改革现行商业银行用人制度。推行银行业职业经理人制度,打破金融领域实际存在的“近亲繁殖”、“角色互换”和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政企不分的怪圈,建立与现代银行业相适应的用人制度。金融监管系统行政人员进入实体商业银行应该进行有效管控。

9、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行为,强化金融监管效能。加强对金融市场主体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和严厉性,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有效的联合监管。

10、建立和规范金融机构与金融产品的风险隔离机制。

11、建立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信息披露和防范体系。使公众知悉商业银行的运营状况,对商业银行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12、加强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将违犯党纪国法的人和事绳之于纪、绳之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