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法官巧解“官民”租赁合同纠纷

17.06.2016  22:10
        本报讯(通讯员 邓辉 王娟)近日,在永州市新田县法院民一庭,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了字,他们中一方是承租户,一方是城市管理局,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整改而引发的一场租赁合同纠纷,最终在办案法官的精心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       2011年1月,陆华阳(化名)通过参加城市管理局公开招标取得了新田县某集贸市场对面公共资源的经营权,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六年,自2011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陆华阳可以转包给他人整体经营或分户经营,但须经城市管理局同意……”。签订合同后,陆华阳依约交纳了2年租金及押金。       2012年3月,陆华阳将该经营权转让于蒋文旺(化名),同时签订了转让协议。此后,蒋文旺对该区域进行了简单装修,将其隔断为多个铺面,出租给他人经营水果,并交纳了剩余4年的租金。今年3月,因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需要,当地创卫工作领导小组下发整改函,拟将水果铺面拆除改建为市民公共休闲场地。于是,陆华阳和蒋文旺起诉至法院,要求城市管理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并双倍退回押金。       新田县法院民一庭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创卫”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决定尽力组织调解。通过前期多次沟通,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都愿服从城市发展大局,但赔偿等事宜无法达成共识。为尽快解决矛盾,承办法官亲自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积极与城管局的主要领导沟通,商讨有关赔偿事宜,同时,多次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引导原告换位思考。最终,通过承办法官的努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顺利达成和解。至此,这起因“创卫”引发的“官民”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链接: http://www.efaw.cn/view.php?tid=6648&cid=20 来源:法制周报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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