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者连抢三车 获刑六年罚一万

03.12.2014  21:41
  湖南法院网讯 日前,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东升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诉人刘东升系“80后”吸毒人员,2013年9月14日上午,刘东升在家中吸食毒品后准备到道县县城。其步行至道县雁寿镇新村某路段时,将被害人蒋某某驾驶的“豪爵牌”两轮男士摩托车拦下后欲抢走该车。因蒋某某已将车钥匙拔下,刘东升向蒋某某索要钥匙未果后与蒋某某扭打起来。打斗中,双方均发生了轻微擦伤。蒋某某因无法与刘东升对抗,便离开现场。因摩托车钥匙已被蒋某某取走,刘东升推着摩托车走了一段路程后扔下。后蒋某某自己将摩托车找回。在去往县城途中,刘东升又见被害人何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经过,遂上前拦下并采取胁迫手段强行将摩托车抢走。途中因摩托车出现故障,刘东升将摩托车扔下。后来被车主何某某找回。在临近县城路段时,刘东升再次强行抢走被害人邓某某的摩托车开往县城。当天中午,刘东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抢的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后返还邓某某。经鉴定,上诉人刘东升抢劫的三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110元。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刘东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后,被告人刘东升不服,以“我是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感觉有人追杀自己,为了躲避,在借不到摩托车的情况下,才拦住被害人的车,目的是到派出所报案,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刘东升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他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从未提及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而抢劫,其抢劫是因为没有钱买毒品。二审法院认为,刘东升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在短时间内连续实施三次抢劫,又因吸食毒品抢劫,社会危害大,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在法定刑幅度内,并不过重,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刘东升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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