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作为全省唯一试点率先启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07.05.2015  10:46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是从群众最关注、监督较薄弱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入手,为确保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正确行使而建立的社会监督机制,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健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方案》着眼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的外部监督制约,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加快制度立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任务。 

  4月16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湘检发[2015]9号),正式将株洲市定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全省唯一试点市州。我市将于5月份正式启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人民检察院采取随机抽选方式,组织人民监督员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提出意见,进行监督,促进司法公正。自2003年检察机关探索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 

  人民监督员应当是年满二十三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10.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础性工作。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选任管理方式从原来由检察机关自行选任管理改为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便于人民监督员站在公正立场,真正代表社会公众对检察院侦查案件进行监督,防止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公信力,加强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株洲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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